一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武器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:
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。
法律依据: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”。第四十一条规定,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“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,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”。《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: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包括“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”。
法律赋予了评标委员会否决疑似低于成本价的投标的权力,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和证明“低于成本”。
二、 科学严谨地设计招标文件
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“宪法”,是防止低价抢标的第一道,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。
设置最高投标限价(“招标控制价”)
作用:明确告知投标人报价的上限,防止漫天要价,同时也为判断报价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基准。
要求:根据规定,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设置最高投标限价。
采用合理的评标办法
慎用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”:这种方法虽然看似省钱,但最容易引发低价恶性竞争。除非是技术标准统一、规格通用、风险较小的项目(如标准设备采购、土石方工程等),否则应尽量避免使用。
推荐使用“综合评估法”:这是最有效遏制低价抢标的方法。
大幅提高技术、商务标的权重(如合计占60%-70%),降低价格标的权重(如30%-40%)。让技术方案优秀、信誉良好的投标人即使报价不是最低,也能凭借综合优势中标。
细化评审因素:技术标不仅看“有无”,更要看“优劣”,对施工组织设计、关键技术方案、项目经理业绩、售后服务方案等进行量化打分。
设计科学的“价格分”计算方法
即使在综合评估法中,价格分也是重要组成部分。巧妙的设计可以平滑过低报价的优势。
基准价法: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(或去掉最高最低后的平均值)作为基准价。接近基准价的得满分,偏离越远得分越低。这种方法能有效“拉平”极端报价。
合理低价法:设定一个下浮率范围(例如,以最高限价下浮3%-8%作为最优报价区间),落在此区间内的报价得高分,过低或过高都会扣分。
公式法:使用复杂的数学公式计算价格分,使得报价越低,得分增长越缓慢,甚至出现负增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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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“异常低价”的处理程序和后果
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:当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一定比例(如85%、80%)或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价一定比例时,该报价将被视为“异常低价”。
要求被认定为“异常低价”的投标人在评标环节提供书面说明和详细的成本构成分析报告,并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。
明确规定:如果其不能合理说明或证明其报价未低于其个别成本,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。
强化合同条款,堵塞后期漏洞
采用固定总价合同:尽量减少开口项和可变更项,让投标人难以在后期通过索赔追加费用。
明确风险范围:详细约定双方的风险承担范围,减少投标人因对未来风险担忧而报高价的动机,也防止其低价中标后以风险事件为由要求补偿。
设置严厉的违约罚则:对工期延误、质量不合格、安全事故等设置明确且严厉的经济处罚条款。
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:较高的履约保证金会增加投标人违约的成本,使其在低价抢标时有所顾忌。
三、 严格、透明的评审过程
组建专业、负责的评标委员会
确保评标专家具备与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,能够甄别技术方案的优劣和报价的合理性。
专家应秉持公正原则,敢于依据招标文件和法律行使“否决投标”的权力。
严格执行“异常低价”澄清程序
对于触发“异常低价”标准的投标,评标委员会必须启动质询程序。
要求投标人当面或书面澄清,解释其低价的构成(如人工、材料、机械、管理费、利润等如何计取)。一个有经验的评委会能从其解释中判断其是否在“裸奔”抢标。
如果其解释漏洞百出,无法自圆其说(例如,材料费远低于市场价、不计取管理费利润等),评标委员会应坚决依据法律和招标文件将其否决。
四、 加强合同执行与市场诚信体系建设
加强中标后的合同履行监管
严格监控项目进度和质量,防止中标人偷工减料。
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计量支付,对变更索赔要严格审核。
利用诚信体系进行长效约束
将恶意低价中标、履约情况差的企业列入“黑名单”或上报至行业信用平台,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与投标。增加企业的违规成本。
编辑:采招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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